全信股份: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信股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全信股份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473号”《关于核准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21,319,120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19,999,991.2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人民币6,000,000.00元后,金额为人民币313,999,991.20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确认,并由其出具了天衡验字(2021)00083号《验资报告》。上述到位的募集资金扣除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证券登记费用人民币1,152,187.85元后,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12,847,803.35元。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额 |
1 | 航空航天用高性能线缆及轨道交通用数据线缆生产项目 | 14,572.05 | 11,174.93 |
2 | 综合线束及光电系统集成产品生产项目 | 12,827.65 | 9,078.65 |
3 | FC光纤总线系列产品生产项目 | 3,613.72 | 2,563.06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9,183.36 | 9,183.36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额 |
合计 | 40,196.78 | 32,000.00 |
二、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公司本次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航空航天用高性能线缆及轨道交通用数据线缆生产项目”的实施地点进行变更,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 | 变更前实施地点 | 变更后实施地点 |
航空航天用高性能线缆及轨道交通用数据线缆生产项目 | 南京市江宁开发区空港工业园飞天大道71号 | 南京市江宁开发区空港工业园飞天大道82号 |
除此之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额、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均不存在变化。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原因
公司本次变更“航空航天用高性能线缆及轨道交通用数据线缆生产项目”的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公司发展规划和布局需要做出的审慎决策,有利于发挥内部协同效应,更好整合公司内部资源,提高公司整体运营效率。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变更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未涉及募集资金投向、用途或实施方式的变更,未改变项目投入额、建设内容、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需求。
五、相关审批程序与审核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航空航天用高性能线缆及轨道交通用数据线缆生产项目”的实施地点由“南京市江宁开发区空港工业园飞天大道71号”变更为“南京市江宁开发区空港工业园飞天大道82号”。除此之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额、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均不存在变化。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及经营需要,不存在改变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公司发展规划和布局,本着对公司及股东利益负责的原则对募投项目做出的审慎调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造成不利影响。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进行变更。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决策程序和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及经营需要,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全信股份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全信股份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 |||||
周海兵 | 张 昊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