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信股份: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447 证券简称:全信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9
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73号),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1,319,120股,发行价格15.01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19,999,991.20元,扣除不含税承销保荐费人民币6,000,000.00元,实际收到货币资金人民币313,999,991.20元,扣除其他不含税发行费用1,152,187.8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2,847,803.35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7月19日到位,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公司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21)0008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重新签订情况
2023年12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十一次会议以及2024年1月12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原“综合线束及光电系统集成产品生产项目”的项目投入总金额由12,827.65万元减少至6,769.50万元,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由9,078.65
万元减少至4,921.16万元,项目募集资金投入减少4,157.49万元。同时将该项目减少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资金4,157.49万元用于新项目“航空航天用智能网卡研发项目”建设。
基于上述事项,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要求及股东大会授权,为新设募投项目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对原变更项目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新签订及重新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信息如下:
变更前 | 变更后 | ||||||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 | 125905183310806 | 综合线束及光电系统集成产品生产项目 | 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 | 125905183310806 | 综合线束及光电系统集成产品生产项目 |
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 0162250000006009 | 航空航天用智能网卡研发项目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南京银行)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招商银行)
特此公告。
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