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信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5-22  全信股份(300447)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447 证券简称:全信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9

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9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5、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7事项表决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2日(星期三)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2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00-3:00;

②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18号5幢13楼总部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祥楼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7、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148,723,2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620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471,6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712%。

综上,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150,194,9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091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人,代表股份2,406,5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7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8人,代表股份934,8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99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1,471,6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4712%。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140,3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6%;反对5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51,9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311%;反对5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6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140,3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6%;反对5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51,9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311%;反对5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6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140,3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6%;反对5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51,9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311%;反对5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6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140,3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6%;反对5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2,351,9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311%;反对5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6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139,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8%;反对5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50,6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771%;反对5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2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140,3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6%;反对5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2,351,9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311%;反对5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6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关于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8,6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629%;反对7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23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8,6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629%;反对7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3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关于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117,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81%;反对7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2,328,6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629%;反对7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3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140,3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6%;反对5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51,9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311%;反对5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6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守建、党从学

(三)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