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云科技: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448 证券简称:浩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1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参与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告》,全资子公司西藏浩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投资设立广州番禺青蓝科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基金”),认缴出资额人民币2,01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告《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2)。
二、进展情况
鉴于基金的投资期已届满,为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基金投资人权益,广州番禺青蓝科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将基金存续期从7年延长至9年,其中投资期从4年延长至5年,并于2024年9月5日重新签署了《广州番禺青蓝科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对原合伙协议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2.4 合伙期限 2.4.1 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为【7】年,自合伙企业成立日起算,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首次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日,如营业执照注明了成立日期的,以该日期为准。 2.4.2 合伙企业自合伙企业成立日起的【4】年为合伙企业的“投资期”。投资期结束至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届满的期间为合伙企业“退出期”,退出期内合伙企业不得再进行对外投资。 2.4.3 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可提前解散合伙企业或延长合伙企业之经营期限。如延长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仅能延长【1】次,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 2.4 合伙期限 2.4.1 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为9年,自合伙企业成立日起算,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首次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日,如营业执照注明了成立日期的,以该日期为准。 2.4.2 合伙企业自合伙企业成立日起的5年为合伙企业的“投资期”,其中“投资期”最后一年为“投资延长期”。投资期结束至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届满的期间为合伙企业“退出期”,其中“退出期”的最后一年为“退出延长期”,退出期内合伙企业不得再进行对外投资。 2.4.3 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可提前解散合伙企业或延长合伙企业之经营期限。 |
7.3.1 基金管理人就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和管理,有权向合伙企业收取管理费。基金管理费的支付标准和计提基础依基金所处运作阶段不同而不同。具体如下: (1)在合伙企业投资期内,管理费以基金实缴出资总额为计算基础,每年按【百分之二】的年度管理费提取; (2)在合伙企业退出期内,管理费以基金未退出项目的出资额为计算基础,每年按【百分之二】的年度管理费提取。 (3)根据第2.4条延长退出期的,在基金退出延长期内,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经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4)基金清算期间,不收取管理费。 | 7.3.1 基金管理人就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和管理,有权向合伙企业收取管理费。基金管理费的支付标准和计提基础依基金所处运作阶段不同而不同。具体如下: (1)在合伙企业投资期(不含投资延长期)内,管理费以基金实缴出资总额为计算基础,每年按百分之二的年度管理费提取; (2)在合伙企业投资延长期及退出期(不含退出延长期)内,管理费以基金未退出项目的出资额为计算基础,每年按百分之二的年度管理费提取。 (3)在基金退出延长期内,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经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4)基金清算期间,不收取管理费。 |
7.3.3 在计算基金管理费时,应先按管理费起算日实缴出资总额为计算基础,若基金实缴出资总额在起算日之后发生增减的,管理费亦相应按日计算减少额或增加额(按每年365天计算),并在下一期间的基金管理费中予以增加或抵减。 | 7.3.3 在计算基金管理费时,应先按管理费起算日实缴出资总额或未退出项目的出资额为计算基础,若基金实缴出资总额或未退出项目的出资额在起算日之后发生增减的,管理费亦相应按日计算减少额或增加额(按每年365天计算),并在下一期间的基金管理费中予以增加或抵减。 |
7.4.1 本合伙企业的核心管理成员为李一川(身份证号码:440***************)、苏妮娜(身份证号码:320***************)、李翔(身份证号码:440***************)、曹普桥(身份证号码:360***************)、李晶芝(身份证号码:430***************)。若半数以上核心成员不再服务于本合伙企业或不能继续在合伙企业、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处任职,则构成“关键人士事件”。 | 7.4.1 本合伙企业的核心管理成员为李一川(身份证号码:440***************)、苏妮娜(身份证号码:320***************)、曹普桥(身份证号码:360***************)。若半数以上核心成员不再服务于本合伙企业或不能继续在合伙企业、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处任职,则构成“关键人士事件”。 |
10.3.5 任何根据本协议应提交给投委会或者本基金相关权力机构的与本基金投资事项相关的议案及《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子基金拟投项目合规性自查报告》均应在基金管理人发出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通知之前【10】个工作日送交科技引导基金进行合规性审查,科技引导基金原则上应自接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资料的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子基金拟投项目的合规性审查工作,并于完成审查的2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同意上会通知》或《不同意 | 10.3.5 任何根据本协议应提交给投委会或者本基金相关权力机构的与本基金投资事项相关的议案及《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子基金拟投项目合规性自查报告》,需在投委会会议召开前送交科技引导基金进行合规性审查。 |
上会通知》。 | |
10.3.7 投委会作出投资决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投委会决议复印件电子版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科技引导基金;科技引导基金收到子基金拟投资项目通过投委会的电子邮件后,无异常情况的,科技引导基金在不超过15个工作日内按流程出具《合规性审查报告》;本基金管理人依据《合规性审查报告》向托管银行发送投资划款指令;拨付投资资金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付款凭证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科技引导基金;投委会作出投资项目退出的决议或投资项目清算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项目退出相关资料邮寄给科技引导基金。 | 10.3.7 投委会作出投资决议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投委会决议复印件电子版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科技引导基金;科技引导基金收到子基金拟投资项目通过投委会的电子邮件后,如拟投资项目不存在违法、违规、偏离政策导向和违反协议约定等情况或其他异常情况的,科技引导基金在不超过15个工作日内按流程出具《合规性审查报告》;本基金管理人依据《合规性审查报告》向托管银行发送投资划款指令;拨付投资资金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付款凭证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科技引导基金;投委会作出投资项目退出的决议或投资项目清算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项目退出相关资料发送给科技引导基金。 |
28.2 协议成立和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 28.2 协议成立和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授权代表签字/签章的应向合伙企业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由委托方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手写签字并经委托方盖章方为有效。 |
三、审议程序
本次事项属于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事项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有助于公司借助基金的专业投资经验及资源优势,发掘投资机会,提升投资收益。本次延长基金存续期的事项对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状况不会产生重大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