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邦高科: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事先审阅了公司提交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资料,事先了解了相关背景情况,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的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认真履行其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与义务,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林杰辉、刘光超、狄瑞鹏、武建平、朱小锋、冯伟
2023年4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