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导智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 申报时间:2024年5月 |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导智能”、“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燕清 |
证券简称 | 先导智能 |
证券代码 | 300450.SZ |
上市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份总数 | 1,566,163,034股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新锡路20号 |
办公地址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新洲路18号 |
网址 | https://www.leadintelligent.com/ |
电子信箱 | lead@leadintelligent.com |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24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111,856,823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2.3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99,999,994.05元。该次募集资金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10,000,000.00元,其他发行费用总额3,077,356.10元,保荐承销费和其他发行费用的进项税额为738,016.05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不含税的保荐承销费用、不含税其他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87,660,654.00元。该次募集资金于2021年6月10日全部到位,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天职业字[2021]33267号验资报告。
三、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先导智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并持续督导先导智能履行相关义务。
保荐人履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职责,按有关规定委派苗涛、许佳伟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先导智能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先导智能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证券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人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人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核查后认为,先导智能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全部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苗涛
年 月 日
许佳伟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张佑君
保荐人公章: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