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慧康: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http://ddx.gubit.cn  2023-06-06  创业慧康(300451)公司公告

证券简称:创业慧康 证券代码:300451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3年6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5

三、基本假设 ...... 6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 7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9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成就说明 ...... 9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情况 ...... 9

(三)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 12

(四)结论性意见 ...... 12

一、释义

1. 创业慧康、本公司、公司:指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指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 股东大会:指本公司股东大会。

4.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5. 监事会:指本公司监事会。

6.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指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7.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8.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9.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10. 有效期:指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

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11. 归属:指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相应部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12. 归属日: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

必须为交易日。

13. 归属条件: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

满足的获益条件。

14.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5.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6.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7.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18. 《监管指南第1号》: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

19. 《公司章程》:指《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 《考核管理办法》:指《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1.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2.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23. 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24.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创业慧康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创业慧康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创业慧康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1、2022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12月15日至2022年12月25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2月26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88)。

3、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2年12月30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4.08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7名激励对象授予3,48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3年6月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3年6月5日为预留授予日,以4.45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9名激励对象授予72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成就说明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一)创业慧康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3年6月5日

2、预留授予数量:720.00万股

3、预留授予价格:4.45元/股

4、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5、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之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占本次预留授予总量的比例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19人)720.00100.00%0.46%
合计720.00100.00%0.46%

注:①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②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6、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期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5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7、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创业慧康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以2022年为基数,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0%或以2022年为基数,公司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00%
第二个归属期以2022年为基数,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1.00%或以2022年为基数,公司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00%
第三个归属期以2022年为基数,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3.10%或以2022年为基数,公司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90.00%

(4)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归属比例。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和(C)三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所有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评价表

考评结果S≥8080>S≥60S<60
评价标准ABC
标准系数(N)1.00.8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标准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可归属额度。

8、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顾问建议创业慧康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四)结论性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张飞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6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