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慧康: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陈中阳先生、高春蓉女士和余小益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陈中阳先生、高春蓉女士和余小益先生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陈中阳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高春蓉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余小益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二、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胡燕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胡燕女士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胡燕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胡燕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陈锦剑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陈锦剑先生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陈锦剑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蔡家楣 刘海宁 谭 青
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