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慧康:相关治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查股网  2024-06-08  创业慧康(300451)公司公告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治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2年4月)》进行了修订。修订的条款及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第二章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减持: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第二章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章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第三章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当计算可转让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变更。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三章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第三章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五章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存在本制度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本制度第三条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告知公司董事会予以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此公告。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