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药辅: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452 证券简称:山河药辅 公告编号:2023-020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4月28日(星期五)下午2:30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8日上午 9:15至2023年4月28日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23年4月24日(周一)。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滨路2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尹正龙先生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6 人,代表公司股份 101,371,5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36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10 人,代表股份 65,719,9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30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35,651,6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05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10 人,代表公司股份11,600,4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77 %。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9.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1,371,55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1,371,55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1,371,55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1,371,55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1,316,9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1%;反对54,6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9%;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11,545,8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92%;反对54,6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08%;弃权0股。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1,352,9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6%;反对18,6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4%;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11,581,8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6%;反对18,6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4%;弃权0股。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1,371,55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1,371,55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11,600,4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公司独立董事周建平先生、林平先生、顾光女士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2022年度述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内容。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王小东、费林森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