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鑫医疗: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3年11月)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3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
督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审计工作规范化,保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五)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
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之一是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行使审计职权,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发展规模、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行使内部审计职能,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循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保持独立性,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在聘用前应当严格审查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由于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追究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章 审计职责与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年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公司各阶段
工作重点和公司领导的部署,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审计工作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
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
稿,树立保密意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公司《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将有关资料整理并归档。
第十八条 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各
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下: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5年,季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5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提供内部控制相关评价报告及资料,供审计委员会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立即针对相关内部控制进行整改。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九条 审计工作分为审计立项阶段、审计准备阶段、审计现场工作阶段、审计报告阶段和后续审计阶段。
(一)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为审计立项;公司临时安排审计任务,经由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协调后安排立项;
(二)审计准备阶段包括确定审计目标、时间和人员安排、审计方案编制、通知被审计对象等工作;
(三)审计现场工作主要是审计人员到现场进行查证、询问、确认,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四)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人员对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拟定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审查后,上报审计管理委员会。审计报告应做到内容全面完整、责任界限分明、审计证据确凿充分;
(五)内部审计的后续工作主要包括审计报告的报送、审计结果的沟通和整改情况的跟踪。
第三十条 因工作需要,专项审计工作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三十一条 审计项目实施具体工作程序
(一)根据工作计划,进行审前调查,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制定审计方案;
(二)审计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三)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必要的调查、询问等程序,取得有效的
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六)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和申请复审报告;
(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
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工作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审计人员的工作进
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有权
经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部审计部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公司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泄露公司秘密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