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鑫医疗: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4年3月)

查股网  2024-03-23  三鑫医疗(300453)公司公告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二四年三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证券法》《会计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缺陷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缺陷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缺陷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第七条 财务报告缺陷的定性认定标准如下:

(一)重大缺陷: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未能首先发现;已经发现并报告给董事会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二)重要缺陷:未按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财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财务报告过程中出现单独或多项缺陷,虽然未达到重大缺陷认定标准,但影响到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目标。

(三)一般缺陷: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第八条 公司层面认定的缺陷以合并报表利润总额或资产总额为参考指标进行缺陷的定量认定标准:

(一)重大缺陷:错报金额(与利润相关)大于利润总额的10%或者错报金额(与资产相关)大于资产总额的5%;

(二)重要缺陷:错报金额(与利润相关)大于等于利润总额的3%且小于等于利润总额的10%,或者错报金额(与资产相关)大于等于资产总额的1%且小于等于资产总额的5%;

(三)一般缺陷:错报金额(与利润相关)小于利润总额的3%或者错报金额(与资产相关)小于资产总额的1%。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九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第十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内部审计部门应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内部审计部门应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重大信息遗漏的认定标准: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且未经公告披露的信息遗漏,属于重大信息遗漏: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盈利,实际亏损。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第十四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第十六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缺陷的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缺陷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缺陷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十八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缺陷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发生多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缺陷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制度予以修订,报董事会审批。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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