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鑫医疗: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7月)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7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完善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有权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3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能够维护股东、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 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 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或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监事的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第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九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第十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会有权在必要时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为聘请中介机构等履行监事职责所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监事应与董事、总裁和股东保持沟通。监事除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外,还可有选择地列席总裁办公会。公司应当为监事与董事、总裁和股东以及职工的交流提供条件,并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第十二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二)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三) 保守公司秘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一) 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监事的;
(二) 监事连续三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三) 任期内有重大失职行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 发生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担任监事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各款所述原因,公司不得随意撤换监事。第十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当向全体股东负责,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同时对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保护公司资产安全,降低公司的财务和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财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名单、公司及相关方承诺、重大交易事项、重大投资事项、对外担保事项、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重大融资、利润分配方案、委托理财事项、对外财务资助事项、出售或转让与上市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相关的资产、证券或风险投资事项,以及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事项进行监督。对董事会、董事、总裁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并根据需要向股东大会提交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 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 签发监事会有关文件和通知。
第二十五条 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其履行职务。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十
日内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1)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2)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时;
(3)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7)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监事、股东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七条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应当向监事长提交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股东的姓名,提议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及比例;
(二)提议理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股东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二十九条 监事长收到监事或股东符合前款规定的上述书面提议后十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书面提议,监事长应及时要求提议监事或股东补正,并在提交补正后的书面提议后十日内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三十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十日前,临时会议召开三日前,由监事长以专人送出、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情况紧急时,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主持。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议的,应当事先提供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委托的内容和权限等内容,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在开会前一天送达公司证券投资部,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授权委托书可制作统一格式,随通知送达监事。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五章 监事会的决议
第三十三条 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采取记名方式以传真或现场签名等书面投票表决或举手投票方式表决,允许保留个人意见,并予以记载。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尊重每个监事的意见,并且在作出决定时允许监事保留不同意见。保留个人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监事应服从和执行监事会作出的合法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监事会可提请股东会罢免其监事职务。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讨论的每项提案都必须由提案人或监事会召集人指定的人员发言,说明提案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
第三十七条 当提案与某监事有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
它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会在作出决议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若监事会会议采用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即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监事或其委托的其他监事应当在决议上写明同意或者反对的意见,一旦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本规则规定作出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则该议案所议内容即成为监事会决议。第四十条 监事对所议事项的主要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会议记录上。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由记录员负责记录。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委托他人出席监事会的监事(委托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四十四条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20年。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由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由监事会监督公司董事会、董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以下”、”至少”都含本数;“未满”、“超过“、“少于“、“多于“、“不足“、”过半”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订权属股东大会,
解释权属监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内容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