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鑫医疗: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核实,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
业绩、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获授激励权益时于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并与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4、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8月15日,并同意以3.5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18名激励对象授予829.565万股限制性股票。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