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智装:《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查股网  2024-12-30  航天智装(300455)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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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及环境、社会和治理(以下简称“ESG”)等方面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董事长及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提交请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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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依实际需要调整工作组人员构成,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及ESG等方面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ESG相关政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指导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的执行与实施;

(五)对公司ESG事项(如气候变化、环境管理、商业道德等)开展研究分析和评估,审阅年度ESG报告,并向董事会汇报;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至少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紧急情况下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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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随时立即召开,不受会议通知期限和提供材料要求的相关限制。

第十二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工作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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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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