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智装:《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查股网  2026-03-28  航天智装(300455)公司公告

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件,以 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证券交易 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提及“公开披露”系指公司及其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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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 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 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 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5%以上 的股东,应配合公司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根据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则确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本办法,并接受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 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 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 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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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 及时、公平。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 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 实陈述。

本办法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 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 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 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 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 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本办法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 有重大遗漏。

本办法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本办法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 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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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 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 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 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 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 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 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 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 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 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 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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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 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 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 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规则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 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 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 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 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 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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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 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 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 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 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八条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 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 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应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披露有关发行和上市文件, 包括:招股意向书、配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 公告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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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 个月、 第9 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 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 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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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 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 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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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 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 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 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 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 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半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 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 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 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 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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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 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 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 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 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 务规则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及修正公告,不得使用夸大、模糊或者误导性陈述,不得利 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 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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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 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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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 即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 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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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 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 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 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 为。

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三十五条 公司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 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 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 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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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 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 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流程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 定的职责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 董事审阅;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 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告;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

(五)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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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 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 将定期报告文稿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

第三十九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 按照本办法及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向董事长或董事会 秘书报告;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 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办法组织临时报告的编 制和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公司信息的公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公告信息应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后,报董事长签发;

(二)董事长签发后,由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出公告申请,并提交信息披露文件;

(三)公告信息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后,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 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 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 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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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 理。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 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工作。

门。

第四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 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 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 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 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 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 下责任:

(一)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 他相关信息,并必须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董事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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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 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 责任:

(一)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 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 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关于公司信 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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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 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四)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五)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 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 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 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 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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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 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 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 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等)档案管理工作由证券事务部负责管理。股东会、 董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统一存档保管。

第六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办法所规定的公司信息没有公 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 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又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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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 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 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 兼职的股东或者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八条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信息泄漏 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立即公告,同时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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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 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 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 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 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 又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 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 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 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 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 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 处分。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国家及证券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 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向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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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最新证券监管要求不 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修改和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施行,原《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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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