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合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457证券简称:赢合科技公告编号:2024-042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形式。
4、本公告所称中小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2)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2日(星期四)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上午9:15—下午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赢合科技(东江园区)
主楼八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郑英霞女士。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24年8月2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9)。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82名,代表股份数189,087,9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1111%;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281名,代表股份数4,661,1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176%。
(2)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名,代表的股份数184,483,3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4022%。
其中:通过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2名,代表股份数56,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8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79名,代表股份数4,604,6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7089%。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279名,代表股份数4,604,6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089%。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88,318,8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5933%;反对710,7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759%;弃权5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0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92,0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5002%;反对710,7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2490%;弃权5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08%。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88,362,30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6162%;反对629,7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330%;弃权95,9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50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35,4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4321%;反对629,7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5102%;弃权95,9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577%。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2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未发生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贺晴律师、袁锦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