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志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认为:公司本次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同意公司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
二、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是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认为: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获授限制性股票的84名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其作为本
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同意公司为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相关归属事宜。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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