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志科技: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名单的核查意见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名单的核查意见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监事会认为,除2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之外,其余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名单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5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