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伦晶体: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相关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经审核有关资料,我们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过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与相关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符合公司经营活动开展的需要。交易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相关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赵积清先生应回避表决。
二、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过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向东莞惠创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莞惠创”或“员工持股平台”)转让全资子公司广州创想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想云”)部分股权的交易,遵循了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原则,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赵积清先生、韩巧云女士、邢越先生、邓又强先生、潘毅华先生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王圣来 李锋 谭立峰 程益群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