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伦晶体: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赵积清与新疆惠伦)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简称:惠伦晶体证券代码:30046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赵积清住所:杭州市西湖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新疆惠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37号4-112室
股权变动性质:协议转让导致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减少
签署日期:2024年8月2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伦晶体”)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惠伦晶体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3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4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6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7
第一节 释义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含义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 指 | 赵积清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新疆惠伦 | 指 | 新疆惠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上市公司、公司、惠伦晶体 | 指 |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转让方 | 指 | 赵积清及新疆惠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受让方、中证乾元金有缘1号基金 | 指 | 中证乾元金有缘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2024年8月2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赵积清先生及新疆惠伦,连同韩巧云女士及邢越先生,与中证乾元金有缘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中证乾元金有缘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其持有的惠伦晶体14,040,3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赵积清先生及新疆惠伦拟转让股份合计13,460,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9%。 |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登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注:本报告书的占比数据均以公司当期的总股本为基数计算;本报告书所有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的尾数有不符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根据相关规定,新疆惠伦与赵积清属于一致行动人。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赵积清
姓名:赵积清性别:男国籍:中国身份证号码:150204195204******住所:杭州市西湖区********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其他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新疆惠伦
名称:新疆惠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类型: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555582526T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主要经营场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37号4-112室执行事务合伙人:赵积清成立日期:2010年5月14日合伙期限:2010年5月14日-2030年5月13日经营范围: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情况:股东赵积清持有92%股权、股东韩巧云持有2%股权、股东邢越持有2%股权、股东张金荣持有2%股权,股东王军持有2%股权,五人合计持有新疆惠伦100%股权。
新疆惠伦的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其他地区居留权 |
赵积清 | 男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中国 | 广东东莞 | 无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主要是: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资金需求考虑,以及计划根据上市公司实际需求情况向其提供流动资金支持,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稳定性与抗风险能力,但该计划不构成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的一项义务或承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明确的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赵积清持有公司股份1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4%;新疆惠伦持有公司股份40,327,3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36%。本次权益变动后,赵积清持有公司股份11,33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4%;新疆惠伦持有公司股份30,536,0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87%;。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 ||
股份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赵积清 | 15,000,000 | 5.34% | 11,331,000 | 4.04% |
新疆惠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0,327,380 | 14.36% | 30,536,080 | 10.87% |
合计 | 55,327,380 | 19.70% | 41,867,080 | 14.91% |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新疆惠伦、实际控制人仍为赵积清。
二、权益变动的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惠伦晶体股票。
2024年8月23日,新疆惠伦、赵积清先生、董事韩巧云女士、董事邢越先生与中证乾元金有缘1号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中证乾元金有缘1号基金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14,040,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其中,新疆惠伦拟转让9,791,300股,赵积清先生拟转让3,669,000股,董事韩巧云女士拟转让290,000股,董事邢越先生拟转让290,000股。其中,新疆惠伦与赵积清先生为一致行动人,除此之外,新疆惠伦、赵积清先生、董事
韩巧云女士、董事邢越先生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新疆惠伦、赵积清先生、董事韩巧云女士、董事邢越先生与受让方中证乾元金有缘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中证乾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之间也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的价格为8.42元/股,为《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的81.12%,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11,821.93万元。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转让方):
甲方1(转让方):新疆惠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甲方2(转让方):赵积清
甲方3(转让方):韩巧云
甲方4(转让方):邢越
乙方(受让方):中证乾元金有缘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标的股票
甲乙各方同意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条款转让惠伦晶体股份14,040,300股(以下简称“标的股票”),占惠伦晶体股本总数的5.00%。其中,甲方1向乙方转让所持有的惠伦晶体股份9,791,300股;甲方2向乙方转让所持有的惠伦晶体股份3,669,000股;甲方3向乙方转让所持有的惠伦晶体股份290,000股;甲方4向乙方转让所持有的惠伦晶体股份290,000股。
3、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经各方协商一致,以标的股份在本协议签订日前一交易日(2024年8月23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为基准价,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按照基准价的81.12%计算,标的股份的转让单价为8.42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118,219,326.00元(大写:壹亿壹仟捌佰贰拾壹万玖仟叁佰贰拾陆元整,以下简
称股份转让价款),乙方将以现金方式支付至甲方或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
4、标的股票过户
甲方、乙方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相关约定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标的股票转让合规确认,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票过户手续。
5、本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赵积清先生及新疆惠伦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及冻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已质押股份情况 | 未质押股份情况 | |||
质押股份数量 | 质押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质押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未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 | 占未质押股份比例 | |||
新疆惠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0,327,380 | 14.36% | 19,803,200 | 49.11% | 7.05% | 933,402 | 4.55% |
赵积清 | 15,000,000 | 5.34% | 4,750,000 | 31.67% | 1.69% | 0 | 0% |
合计 | 55,327,380 | 19.70% | 24,553,200 | 44.38% | 8.74% | 933,402 | 3.03% |
除上述已公开披露的股份限制情况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其他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承诺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合法合规参与证券市场交易,并及时履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惠伦晶体股票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赵积清
签署日期:2024年8月23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疆惠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赵积清
签署日期:2024年8月23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证明文件;
2、股权转让协议;
3、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证券部办公室
2、联系电话:0769-38879888-2233
3、联系人:潘毅华
附表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广东省东莞市 | |
股票简称 | 惠伦晶体 | 股票代码 | 300460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1、 赵积清 2、 新疆惠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 1、 杭州市西湖区******** 2、 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37号4-112室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 赠与□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赵积清持股情况: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15,000,000股 持股比例:5.34% 2、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新疆惠伦持股情况: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40,327,380股 持股比例:14.36%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赵积清持股情况: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3,669,000股 变动比例:1.31% 变动后持股数量:11,331,000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4.04% 2、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新疆惠伦持股情况: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9,791,300股 变动比例:3.49% |
变动后持股数量:30,536,080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10.87%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 | 是 □ 否 □ 不适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明确的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为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备注: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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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赵积清
签署日期:2024年8月23 日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疆惠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赵积清
签署日期:2024年8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