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中精机: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暨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22  田中精机(300461)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461 证券简称:田中精机 公告编号:2023-042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暨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终结执行?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补偿金21,307.94万元;违约金以人民币21,307.94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补偿金日止;因仲裁所产生的仲裁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保全费等仲裁相关费用。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终结执行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粤03执恢243号之二],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出具的受理通知[(2019)沪贸仲字第18880号],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决定受理公司作为申请人提起的与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关于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的仲裁申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9年12月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已披露涉诉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9)。

2022年8月8日,公司收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关于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争议仲裁案裁决书[(2022)沪贸仲裁字第0681号]。具

体情况详见公司2022年8月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业绩补偿争议仲裁案仲裁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0)。2023年1月6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粤03执5055号之一]。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3年1月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2023年3月21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粤03执恢243号]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彭君、龚伦勇发出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执行通知书》[(2023)粤03执恢243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23)粤03执恢243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3年3月2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暨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3年9月22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粤03执恢243号之二](以下简称“《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君、龚伦勇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2〕沪贸仲裁字第0681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2)粤03执5055号。2022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22)粤03执505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龚伦勇持有的田中精机(证券代码300461、股票性质股权激励限售股)1080000股股票,其中288999股为本案首先冻结。本院依法作出(2023)粤03执恢2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龚伦勇持有的288999股股票。后因股票为内资股,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对上述股票不予处置。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龚伦勇、彭君在平安健康保险公司、太平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投保的人寿保险合同款项,扣划金额为人民币1970091.37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先后分两次划付申请执行人,共计扣缴执行费23514.44元。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系统、深圳鹰眼查控网等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余额、房产、车产、债权股权、保险理财产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龚伦勇持有的田中精机(证券代码300461、股票性质股权激励限售股)288999股股票,申请执行人申请不予处置,亦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案债权已获部分清偿,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三、本次终结执行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终结执行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司收到的执行款项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最终影响金额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2、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粤03执恢243号之二],本次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后,后续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公司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积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及时关注本次终结执行程序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粤03执恢243号之二]。

特此公告。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9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