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中精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田中精机 |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涛 | 联系电话:010-59013899 |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文峰 | 联系电话:010-59013703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不适用(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使用完毕)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不适用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3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4年1月23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限售股减持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监管处罚案例等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一)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 ||
1、股份限售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二)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
1、关于股份限售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关于加强公司经营管理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问题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5、关于股份回购及赔偿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6、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及赔偿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7、关于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9、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三)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 ||
1、龚伦勇、彭君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 否 | 远洋翔瑞未完成业绩承诺且未按约定向公司支付补偿。公司于2022年8月8日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关于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争议仲裁案裁决书[(2022)沪贸仲裁字第0681号],仲裁庭裁决:龚伦勇、彭君应向公司支付补偿金人民币21,307.94万元;龚伦勇、彭君应向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以人民币21,307.94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补偿金日止;龚伦勇、彭君应向公司支付因仲裁所产生的仲裁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保全费等仲裁相关费用。龚伦勇、彭君未执行裁决,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于2022年8月26日予以立案。 2023年1月6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粤03执5055号之一],法院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公司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2023年3月21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粤03执恢243号]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彭君、龚伦勇发出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执行通知书》[(2023)粤03执恢243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23)粤03执恢243号]。 |
2023年9月22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粤03执恢243号之二],法院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 涛 王文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4 月 19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