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中精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1851号”文同意注册的批复,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中精机”或“公司”)于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9,694,492股,发行价格为15.8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69,766,863.4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556,315.56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3,210,547.88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1月29日全部到位,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1348号)。本次发行的股票于2022年12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作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目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中泰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
法定代表人 | 王洪 |
联系人 | 孙涛、姚翼飞 |
联系电话 | 010-59013899、0531-68889223 |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上市公司名称 |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简称 | 田中精机 |
股票代码 | 300461.SZ |
注册资本 | 15,574.1692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新景路398号 |
办公地址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新景路398号 |
法定代表人 | 肖永富 |
董事会秘书 | 俞文斌 |
联系电话 | 0573-84778878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2年12月19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2024年年报披露时间 | 2025年4月24日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中泰证券作为田中精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上市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田中精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做的主要保荐及持续督导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积
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批复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并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2、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管理募集资金,并发表意见;
4、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对外担保等事项;
6、按照有关要求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培训报告;
7、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8、持续关注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
9、根据有关监管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要求所进行的其他督导或核查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公司业绩下滑并亏损
公司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355.44万元,公司经营业绩大幅下滑,主要原因如下:
1、受宏观经济形势波动及下游客户采购需求下滑等因素影响,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下滑13.03%;
2、公司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2024年度出现投资损失,主要系合营企业海南佑富半导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创芯精密机械(绍兴)有限公司2024年度经营情况不及预期,并出现亏损所致;
3、子公司深圳市佑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佑富”)经营状况及发展情况不及预期,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较大金额资产减值准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已提请公司管理层关注业绩下滑的情况及导致业绩下滑的因素,并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加以改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保荐代表人变更
2024年9月,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王文峰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中泰证券指派姚翼飞接替王文峰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保荐职责,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为孙涛、姚翼飞。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上市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
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2024年9至12月,上市公司子公司深圳佑富以样机设备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贷款的方式,向青岛平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平泰”)借入资金2,514.31万元。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青岛平泰追认为关联方,相关交易追认为关联交易。
公司采取了追认措施,于2025年4月22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此议案,并于2025年4月24日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除前述青岛平泰关联交易事项外,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无。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 涛 姚翼飞
法定代表人:
王 洪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