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铭智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3、本公告所称中小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3年11月10日(星期五)上午 10:00
(2)网络投票:2023年11月10日(星期五),其中: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0日上午0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895号公司二楼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亮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3,373,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026% 。
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63,373,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026% ;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9,962,8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7208% 。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毅明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认真审议,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业绩补偿补充方案暨回购注销股份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37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96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3,37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96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毅明毅律师事务所沈毅律师、沈冬毅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参加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毅明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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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
2023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