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铭智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1-24  华铭智能(300462)公司公告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86号)、《关于对张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87号)、《关于对章烨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88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一)《关于对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86号)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未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审慎确认2019至2021年度相关费用,导致2019至2021年度报告中研发费用、销售费用、商誉减值列支错误,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相关项目披露不准确。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张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87号)

张亮:

经查,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未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审慎确认2019至2021年度相关费用,导致2019至2021年度报告中研发费用、销售费用、商誉减值列支错误,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相关项目披露不准确。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自2014年7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关于对章烨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88号)

章烨军:

经查,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未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审慎确认2019至2021年度相关费用,导致2019至2021年度报告中研发费用、销售费用、商誉减值列支错误,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相关项目披露不准确。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自2016年4月至今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警示函》所列事项高度重视并深刻反思,将认真汲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公司治理水平,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坚决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1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