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铭智能:关于对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244号
关于对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区茸北工业区施惠路北侧;
张亮,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章烨军,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铭智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上
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86号)、《关于对张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87号)和《关于对章烨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88号),以及华铭智能于2023年10月27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相关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2019至2021年度,华铭智能子公司北京聚利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委外研发合同、发票、付款等信息,在未形成委外项目进展、用途、输出成果,也未对聚利科技的生产及创收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将承接项目所发生的居间、代理等销售费用计入研发费用,致使华铭智能对前期财务数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调减2019年和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130.87万元和2,563.45万元,分别占2019年和2020年调整前净利润的0.47%和20.16%;调增2021年度净利润2,694.32万元,占2021年调整前净利润的14.20%。
华铭智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
华铭智能董事长、总经理张亮,财务总监章烨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2条的规定,对华铭智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修订)》第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张亮,财务总监章烨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