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铭智能:关于“华铭定02”2024年付息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462 证券简称:华铭智能 公告编号:2024-027债券代码:124002 债券简称:华铭定转债券代码:124014 债券简称:华铭定02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铭定02”2024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华铭定02”(债券代码:124014)将于2024年7月17日按面值支付第四年利息,每10张债券(面值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15.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4年7月16日(星期二)
3、付息日:2024年7月17日(星期三)
4、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30%、第二年为0.50%、第三年为1.00%、第四年为1.50%、第五年为1.80%、第六年为2.00%
一、本次定向可转债发行概览
本次定向可转债发行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583号”文核准,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2,000.00万元。本次可转债具体情况如下:
定向可转债中文简称 | 华铭定02 |
定向可转债代码 | 124014 |
定向可转债发行总量 | 120万张 |
定向可转债登记完成日 | 2020年07月17日 |
定向可转债登记机构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定向可转债存续起止日期 | 2020年07月17日至2026年07月16日 |
定向可转债转股起止日期 | 2021年01月18日至2026年07月16日 |
定向可转债付息日 | 每年付息一次。首次付息日期为登记完成日的次年当日,以后每年的该日为当年付息日,付息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日。 |
定向可转债持有人对所持定向可转债自愿锁定的承诺 | 本公司/人作为合规投资者参与认购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462,以下简称“华铭智能”)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若获得配售,同意本次认购所获可转换公司债券自贵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完成日起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本公司/人申请将在华铭智能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锁定处理,锁定期自华铭智能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完成日起满六个月。 |
独立财务顾问名称 |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二、本次定向可转债发行结果
2020年7月17日(即本次定向可转债的发行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本次定向发行可转债的登记,本次定向可转债的发行对象已正式列入华铭智能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名册。
三、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为“华铭定02”第四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7月17日至2024年7月16日,当期票面利率为1.50%,每10张“华铭定02”(每张面值为100元,10张合计面值为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5.00元(含税)。
1、对于持有“华铭定02”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12.00元;
2、对于持有“华铭定02”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15.00元;
3、对于持有“华铭定02”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10张派发利息为15.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四、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4年7月16日(星期二)
2、债券付息日:2024年7月17日(星期三)
五、付息对象
本期可转债付息对象为:截至2024年7月16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
六、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华铭定02”本期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七、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公司不代扣代缴。
八、联系方式
投资者如需要了解更多“华铭定02”的相关条款,请查阅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咨询机构: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咨询地址: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895号咨询电话:021-57784382(转)288电子邮箱:hmzn300462@hmmachine.com
特此公告。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