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徽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华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专项审计机构由原来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中审华事务所的审议程序履行充分、恰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请中审华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 林:____________
吴 静:____________
陈 敏: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