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徽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变更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专项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华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及独立性等方面符合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专项审计机构由原来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中审华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聘请中审华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审计机构。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 林:____________
吴 静:____________
陈 敏: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