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摩智能: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4-22  赛摩智能(300466)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466 证券简称:赛摩智能 公告编号:2023-016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及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地点: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摩智能”或“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4月21日(星期五)下午2:30在公司(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螺山路2号)会议室召开。

(2)网络投票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21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3年4月17日(星期一)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 黄小宁先生

5、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86,163,8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435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86,108,8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42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5,0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0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2,374,7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43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319,7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33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55,0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03%。通过视频及现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指派律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大会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审议<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113,2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3%;反对3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16,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4,1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684%;反对3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486%;弃权16,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83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0 《关于审议<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113,2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3%;反对3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16,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4,1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684%;反对3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486%;弃权16,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830%。

表决结果:通过。提案3.00 《关于审议<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113,2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3%;反对50,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4,1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684%;反对50,6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3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通过。提案4.00 《关于审议<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113,2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3%;反对50,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4,1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684%;反对50,6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3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提案5.00 《关于审议<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113,2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3%;反对50,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4,1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684%;反对50,6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316%;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提案6.00 《关于审议〈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129,4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0%;反对3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40,3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514%;反对3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4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晓丽、孙磊

3、结论性意见:赛摩智能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