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摩智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为战略委员会负责人,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由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十九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