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摩智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及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地点: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摩智能”或“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18日(星期一)下午2:30在公司(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螺山路2号)会议室召开。
(2)网络投票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18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12日(星期二)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 黄小宁先生
5、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279,079,4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11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
278,974,6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09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04,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96%。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1,138,5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1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033,7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93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104,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96%。
通过视频及现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指派律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大会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聘任公司2023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78,986,8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8%;反对9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45,9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665%;反对9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3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78,986,8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8%;反对9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45,9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665%;反对9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3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晓丽、董丁铱
3、结论性意见:赛摩智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