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游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无控股股东且无实际控制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作为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迅游科技”)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上海仲裁委”)裁决终止股东袁旭和贵阳市大数据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数据公司”)之间在纾困相关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袁旭对大数据公司的表决权委托后,公司认定将处于无控股股东且无实际控制人状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结合公司目前股东现状及董事会人员情况,目前公司股权较为分散,除大数据公司与陈俊之间就陈俊持有的迅游科技股份存在表决权委托安排外,拥有公司5%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关系或一致行动安排,公司目前不存在持股50%以上或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单一股东,不存在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或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单一股东,不存在能够单方面控制公司经营决策的股东,且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综上,我们认为上海仲裁委裁决后公司认定将处于无控股股东且无实际控制人状态具有合理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无控股股东且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以下无正文,为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无控股股东且无实际控制人的独立意见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李 嵘 张云帆 王 雪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