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游科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专项核查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3-31  迅游科技(300467)公司公告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游科技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于2023年3月27日下发的《关于对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118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有关事项出具本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说明与承诺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电子邮件、移动硬盘传输、项目工作网盘或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等各互联网传输和接收等方式所获取的)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名、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名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

的口头陈述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书面审查、查询、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关注函》中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核查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核查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核查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如有)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对于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迅游科技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核查意见。本核查意见仅供迅游科技为回复《关注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 《关注函》问题2:“公告显示,鉴于公司股权分散,如无新的一致行动关系形成,袁旭与大数据公司间的表决权委托终止后公司可能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状态。请你公司:

(1)补充说明上海仲裁委裁决后公司认定将处于无实际控制人、且无控股股东状态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请独立董事、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补充说明你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是否会对日常

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产生不利影响,你公司拟采取何种措施防范或消除不利影响,并充分提示风险。”

(一)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上市规则》第13.1条规定:“……(五)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六)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裁决后公司认定将处于无控股股东且无实际控制人状态的原因及合理性

1. 不存在持股50%以上或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单一股东

根据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上海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书》,自上海仲裁委作出的裁决生效之日即2023年3月21日起,

贵阳市大数据产业有限公司(曾用名贵阳市大数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数据公司)与袁旭之间就袁旭所持有的迅游科技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终止。

根据迅游科技的说明、公告、截至2023年3月20日的股东名册及《持股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名单》,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袁旭持有公司17,936,056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

,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大数据公司持有或控制公司14,667,005股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为公司第二大股东;章建伟持有公司10,440,958股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为公司第三大股东;公司其余单一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均低于5%。

因此,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持股50%以上或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单一股东。

2. 不存在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单一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以及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股东大会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且公司董事的选举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迅游科技的公告及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7名董事由公司董事会提名,2名董事由大数据公司提名,不存在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由某一股东提名或选任的情形。同时,鉴于公司股权较为分散,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较低且差距较小,单一股东不能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因此,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单一股东。

根据公司的说明、《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盈利预

测补偿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在关于股份补偿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2020年6月9日)至补偿股份注销手续完成之日,补偿义务人就应补偿股份不拥有表决权。根据公司的公告及说明,鉴于补偿义务人厦门允能天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成投资)、厦门允能天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宇投资)所持公司股份全部处于司法冻结状态,暂无法办理应补偿股份的回购注销程序,因此目前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公司总股本(203,204,897股)扣减天成投资、天宇投资应补偿而未补偿股份数量(合计7,444,113股),即195,760,784股。

3. 不存在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单一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如前文所述,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表决权第一大股东袁旭与表决权第二大股东大数据公司拥有的公司表决权的差额仅为1.67%,表决权第二大股东大数据公司与表决权第三大股东章建伟拥有的公司表决权的差额仅为2.16%,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低且相对分散。根据迅游科技的《公司章程》及说明、大数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袁旭、章建伟、陈俊等股东的访谈,大数据公司与袁旭之间就袁旭所持有的迅游科技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终止后,除大数据公司与陈俊之间就陈俊持有的迅游科技股份存在表决权委托安排外,拥有公司5%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关系或一致行动安排。因此,不存在可以单方面审议通过或否定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股东,不存在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单一股东。

因此,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单一股东。

4. 不存在能够单方面控制公司经营决策的股东

根据迅游科技的说明及公告,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提名、选举或聘任董事会成员、经营管理层,不存在由股东直接委派任命的情形;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审议、决策生产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等;关联股东与关联董事在审议有关联关系的事项时进行回避,不存在由股东直接决定或直接提供指令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情形。

因此,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能够单方面控制公司经营决策的股东。

5. 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根据迅游科技的说明、公告、大数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袁旭、章

建伟、陈俊等股东的访谈,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大数据公司与陈俊之间就陈俊持有的迅游科技股份存在表决权委托安排外,拥有公司5%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关系或一致行动安排,不存在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主体。因此,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综上,上海仲裁委裁决后公司认定将处于无控股股东且无实际控制人状态具有合理性。

(三)公司认定上海仲裁委裁决后将处于无控股股东且无实际控制人状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如前文所述,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持股50%以上或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单一股东,不存在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或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单一股东,不存在能够单方面控制公司经营决策的股东,且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此,公司认定将处于无控股股东且无实际控制人状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上海仲裁委裁决后公司认定将处于无控股股东且无实际控制人状态具有合理性,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本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刘 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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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霄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卢 勇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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