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精创: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3-12-28  四方精创(300468)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468 证券简称:四方精创 公告编号:2023-036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8日下午15:00;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9:15至2023年12月28日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志群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七道8号

四方精创资讯大厦公司会议室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一)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61,386,1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41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61,338,3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40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7,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90%。

(二)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47,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7,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9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1,384,2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025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749%。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1,384,2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025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749%。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1,384,2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025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74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