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2023年12月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 | 第一条 为明确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董事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 第一条 为明确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董事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
2 |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合计不超过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
| |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合计不超过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
3 | 第七条 董事按照下列程序选举: (一)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方式提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应当首先向董事会提出,并经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 (二)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前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董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五)股东大会审议董事选举的议案,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六)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办法见《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选举程序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 第七条 董事按照下列程序选举: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方式提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首先向董事会提出,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三)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向股东披露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前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四)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董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五)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
| | (六)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选举的议案,对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七)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办法见《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选举程序还应该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4 |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或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董事会拟作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决议时,董事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但董事会仍然坚持作出决议的; (三)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或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董事会拟作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决议时,董事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但董事会仍然坚持作出决议的; (三)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
5 | 第二十六条 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的主体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时,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 | 第二十六条 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的主体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时,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 |
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 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