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精创:2023年度股东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468 证券简称:四方精创 公告编号:2024-030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23日下午15:00;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3日9:15至2024年5月23日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志群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七道8号
四方精创资讯大厦公司会议室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一)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62,728,2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66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62,443,8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61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84,3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36%。
(二)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284,3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3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284,3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3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2,448,9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84%;反对279,2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7934%;反对279,2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20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2,448,9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84%;反对279,2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7934%;反对279,2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20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2,448,9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84%;反对279,2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7934%;反对279,2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20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2,448,9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84%;反对279,2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6%;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7934%;反对279,2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20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2,448,9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84%;反对279,2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7934%;反对279,2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20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度利润分配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2,448,9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84%;反对279,2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7934%;反对279,2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20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2,448,9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84%;反对279,2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7934%;反对279,2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20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2,448,9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84%;反对279,2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7934%;反对279,2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20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2,448,9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84%;反对279,2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7934%;反对279,2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20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10、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2,448,9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84%;反对279,2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7934%;反对279,2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20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及募投项目建设期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2,448,9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84%;反对279,2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7934%;反对279,2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20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