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展: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1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曙华、徐云蔚、赵艳: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流程不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对子公司担保未经审议并披露的问题。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第六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七条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曙华、董事会秘书徐云蔚、财务总监赵艳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张曙华、徐云蔚、赵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及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学习,牢固树立规范意识,落实规范运作;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合规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推动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