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科技: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明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业务办理》”)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业务办理》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 并于2023年4月26日在公司网站公示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包含姓名和职务)。具体情况如下:
(1)公示途径:公司网站
(2)公示期间:2023年4月26日-2023年5月5日
(3)反馈方式:以电话或当面反映情况等方式进行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4)公示结果: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公司内部人员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2、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二、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结合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