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由于9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激励计划,因此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公司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二、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 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3年5月2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 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授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除原拟激励对象9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外,公司本
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23年5月22日为授予日,向107名激励对象授予
872.5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金本 杨 慧 苟娟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