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8-16  新元科技(300472)公司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阅读了相关资料,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法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截止2023年6月30日,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截止报告期末共累计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子公司对其子公司、子公司对母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44660.2万元。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均为公司、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所需,有助于其自身业务的快速发展,有助于提高公司、子公司的业绩,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并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3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违反相关规定之情形。

四、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4]57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度约定,我们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行为,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财务风险可控,将有助于其自身业务的快速发展,有助于提高公司的业绩,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本次担保的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之内,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王金本 杨慧 苟娟琼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8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