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科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1-01  新元科技(300472)公司公告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日(星期三)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8号科技财富中心B座12层,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业胜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6,127,8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4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6,127,8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4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0人,合计持有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共10人(其中现场出席10人,网络方式出席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542,4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29%。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现场书面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拟签署重大合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127,8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3,542,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拟对外投资暨与进贤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127,8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3,542,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6,127,8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3,542,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委派刘春景律师、岑若冲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