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查股网  2024-08-15  新元科技(300472)公司公告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名称: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新元科技股票代码:30047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朱业胜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曾维斌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姜承法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宁波世纪万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D0679股份变动性质:表决权委托,持股数量不变,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八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6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7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8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9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0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2

附表 ...... 23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上市公司、新元科技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朱业胜、曾维斌、姜承法、世纪万向
世纪万向宁波世纪万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新辉控股湖南新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表决权委托协议》朱业胜、曾维斌、姜承法和世纪万向与新辉控股于2024年8月14日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朱业胜、曾维斌、姜承法、世纪万向将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38,471,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3.98%)所享有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等股东权利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新辉控股行使
本报告书朱业胜、曾维斌、姜承法、世纪万向为本次权益变动出具的《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说明:如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的情况,系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朱业胜

性别:男国籍:中国身份证件号码:1101081968********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8号科技财富中心B座12层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2、曾维斌

性别:男国籍:中国身份证件号码:1102251971********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8号科技财富中心B座12层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3、姜承法

性别:男国籍:中国身份证件号码:4101051964********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8号科技财富中心B座12层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4、宁波世纪万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657844201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侯富森注册资本:38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D0679经营期限:2010-12-02 至 2030-12-01经营范围:企业管理服务。股东:朱业胜持股68.16%,胡茂春等36名股东合计持股31.8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是否受到相关处罚及重大诉讼或仲裁

2021年9月7日,因2020年年度业绩预测结果不准确或不及时,朱业胜被深交所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2021年11月22日,因2020年年度业绩预测结果不准确或不及时,朱业胜被江西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021]13号),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新元科技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不存在在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朱业胜、曾维斌、姜承法、世纪万向将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38,471,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3.98%)所享有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等股东权利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新辉控股行使的目的系引入外部资本,优化上市公司管理及资源配置,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增加或继续减少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暂无明确的增减持股份计划,但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前,朱业胜先生持有公司18,896,043股,世纪万向持有公司4,410,900股,曾维斌先生持有公司8,303,618股,姜承法先生持有公司7,815,618股,朱业胜先生、姜承法先生、曾维斌先生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39,426,17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4.32%。新辉控股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表决权。

(2)本次权益变动后,朱业胜先生仍持有公司18,896,043股,但其持有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955,043 股;世纪万向仍持有公司4,410,900股,但其持有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0 股;曾维斌先生直接持有公司8,303,618股,但其持有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18股;姜承法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7,815,618股,但其持有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18 股。新辉控股将持有新元科技38,471,100股(占总股本的13.98%)股份对应表决权。

(3)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各方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及享有的表决权情况具体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表决权股份数量(股)表决权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表决权股份数量(股)表决权比例
朱业胜18,896,0436.86%18,896,0436.86%18,896,0436.86%955,0430.35%
曾维斌8,303,6183.02%8,303,6183.02%8,303,6183.02%18-
姜承法7,815,6182.84%7,815,6182.84%7,815,6182.84%18-
世纪万向4,410,9001.60%4,410,9001.60%4,410,9001.60%--
小计39,426,17914.32%39,426,17914.32%39,426,17914.32%955,0790.35%
新辉控股------38,471,10013.98%

二、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增减,系朱业胜、曾维斌、姜承法、世纪万向将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38,471,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3.98%)所享有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等股东权利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新辉控股行使而导致本次权益变动。

三、《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4年8月1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新辉控股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各方

甲方一:朱业胜

甲方二:曾维斌

甲方三:姜承法

甲方四:宁波世纪万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湖南新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统称为“甲方”,甲方、乙方以下单独时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鉴于:

1、新元科技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新元科技的股票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300472。

2、甲方自愿将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38,471,100股股份的表决权全部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乙方行使,该等委托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甲方持有的前述上市公司全部股份为其合法、真实、有效地持有,不存在代持、委托或者受托持股的情形。

基于以上事实,双方经协商一致,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签订本协议,以兹双方信守。

(二)委托股份

1、甲方同意将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38,471,100股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甲方各方所委托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具体数量如下:

甲方一17,941,000股、甲方二8,303,600股、甲方三7,815,600股、甲方四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4,410,900股。

2、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依法处置其持有的委托股份,但不得影响乙方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性。

(三)委托授权事项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在委托期限内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全权授权乙方作为其唯一、排他的代理人,就委托股份全权代表甲方行使表决权及提案权。

2、在委托期限内,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有权依其自身意愿,根据证券交易法、证监会及上市公司工作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及新元科技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行使股东的各项权利(甲方所有表决权投票权),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股东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出席新元科技股东大会。

(2)行使股东提案权,提议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新元科技董事、监事及其他议案。

(3)行使表决权,代表甲方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或公司章程(包括在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股东表决权)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根据证券交易法、证监会及上市公司工作的有关要求和规定行使表决权,对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事项进行投票并签署相关文件。

(4)对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5)查阅上市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6)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所应享有的除收益权以外的所有合法权利,但涉及股份转让、股权质押等直接涉及委托股份的处置事宜的事项除外。

3、上述表决权委托后,甲方不得再就委托股份的表决权委托涉及的具体表决事项向乙方分别出具委托书,但如因相关监管机构、交易所或者股份登记公司需要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或进行其他类似配合的工作的,甲方应根据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监管机构、交易所或者股份登记公司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本协议项下委托乙方行使表决权的目的,甲方应收到乙方通知后按照相关监管机构、交易所或者股份登记公司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

4、在委托期限内,如因上市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导致甲方所持股份数增加的,上述增持部分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也将自动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委托至乙方行使,各方无需另行签订协议。

(四)委托权利的行使

1、甲、乙双方进一步确认: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为全权委托,乙方在行使委托权利时依据证监会及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乙方可以按照自已的意志自行投票表决。

2、甲方应就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在必要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授权委托书或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配合有关监管机构的问询等,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时间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3、在委托期限内,如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无法实现,双方应立即寻求最可行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4、乙方不得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行为。

5、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再自行行使或委托除乙方外的第三方行使委托权利。

6、乙方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遵循证券交易法、证监会及上市公司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与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谨慎勤勉地依法履行受托义务,乙方按约并正确恰当行使上述委托权利。

7、在乙方参与公司相关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况下,甲方可以自行参加相关会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议但不另外行使表决权。

(五)委托期限

本协议项下甲方委托乙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下列情形孰晚为止:

1、乙方通过不限于竞价交易、协议转让、参与向特定对象增发股票等方式增持新元科技股份达到或超过20%之日;

2、委托之日起满24个月。

在委托期限满18个月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可解除本协议。

(六)委托报酬

乙方处理本协议委托授权事项时不收取委托报酬。

(七)陈述、保证与承诺

1、在委托期限内,甲方承诺和保证:

(1)甲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可以独立的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2)甲方依法拥有的委托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类似方式为他人代持的情形,该等股份依法可以委托授权。

(3)截止本协议签署日,除已通过上市公司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公告和明示告知乙方的事项以外,委托股份均未设定其他任何影响本协议委托的股东权利行使的权利限制或争议、纠纷;

(4)委托期限内,甲方委托股份之上不新增任何对乙方行使本协议委托的股东权利行使产生重大影响的权利限制;

(5)承诺并保证乙方可以根据本协议及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完全、充分地行使委托权利;

(6)在委托期限内,甲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撤销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权利,并保

证在乙方遵守本协议的情况下,不以任何形式干涉、阻挠或影响乙方行使委托权利。

(7)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一不得出售、转让处置其股份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影响乙方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或上市公司实控人;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出售、转让处置其股份,应提前与乙方协商,并保证其处置行为不影响乙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大股东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甲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谋取上市公司控制权。

2、在委托期限内,乙方承诺和保证:

(1)乙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可以独立的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2)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应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提升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盈利能力,在满足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下,积极制定和提议上市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及规划方案,通过并购重组、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形式合理审慎调整公司主营业务和资产结构。

(3)在本协议委托范围内正确恰当行使委托权利。

(八)协议生效与终止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未经各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另有约定、法律规定的除外。

(九)违约责任与免责

1、双方同意并确认,如任一方实质性地违反本协议项下所做的任何一项约定,或实质性地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其利益受损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或在相关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并提出纠正要求后的30日内仍未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则相关守约方有权要求强制履行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要求违约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

2、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不能行使或充分行使表决权,则视甲方根本违约,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当赔偿乙方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由此付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3、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因受委托行使本协议项下约定的表决签名而被要求对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作出任何经济上的或其他方面的赔偿,但如有证据证明由于乙方故意或过失而引起的损失的除外。

(十)保密

1、甲乙双方及所有知情人员均依照证券交易法、证监会及上市公司的有关法律法规,均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及对方关联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取的文件及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甲乙双方及所有知情人员均依照证券交易法、证监会及上市公司的有关法律法规,未经文件及资料、信息提供方同意,文件及资料、信息接受方不得超出本协议约定的目的和范围使用该商业秘密,且甲乙双方及所有知情人员均不得违反证券交易法、证监会及上市公司的有关法律法规使用该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若任意一方或任意知情人员违反上述保密义务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2、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

(十一)通知与送达

1、合同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人员及方式:

(2)乙方联系人员及方式:

甲乙双方均按照上述联系方式进行文件送达和联系。

2、通过本协议约定的联系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3、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4、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十二)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2、本协议项下发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该争议应提交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朱业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限售股数量为14,172,0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15%,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数量为9,8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56%;世纪万向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数量为2,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73%。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质押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新辉控股将持有上市公司38,471,100股(占总股本的

13.98%)股份对应表决权,新辉控股将拥有上市公司单一最高比例表决权,吴贤龙先生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表决权委托期间,新辉控股与朱业胜、曾维斌、姜承法、世纪万向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对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以及维护股东利益和增强投资者信心,朱业胜先生自2024年2月8日至2024年7月16日累计增持上市公司101.6万股。

除上述交易外,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证明文件;

(三)《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议》;

(四)《表决权委托协议》;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签字):

朱业胜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签字):

曾维斌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签字):

姜承法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盖章):宁波世纪万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年 月 日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
股票简称新元科技股票代码30047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朱业胜、曾维斌、姜承法、世纪万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D0679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表决权委托)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表决权委托表决权委托)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朱业胜 持股数量:18,896,043股 持股比例:6.86% 曾维斌 持股数量:8,303,618股 持股比例:3.02% 姜承法 持股数量:7,815,618股 持股比例:2.84% 世纪万向 持股数量:4,410,900股 持股比例:1.6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本次权益变动后,朱业胜先生仍持有公司18,896,043股,但其持有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955,043 股;世纪万向仍持有公司4,410,900股,但其持有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0 股;曾维斌先生直接持有公司8,303,618股,但其持有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18股;姜承法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7,815,618股,但其持有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18 股。
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时间:2024年8月14日 方式:表决权委托
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朱业胜先生自2024年2月8日至2024年7月16日累计增持上市公司101.6万股。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准不适用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此页无正文,为《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签字):

朱业胜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签字):

曾维斌

年 月 日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此页无正文,为《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签字):

姜承法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盖章):宁波世纪万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