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科技: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股票自查报告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
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针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2024年9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4年9月1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相关公告。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授予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4年3月13日至2024年9月13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2024年9月23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的查询结果显示,在自查期间,除以下列示的朱业胜先生、吴贤龙先生有买卖公司股票情形外,其余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姓名 | 变更日期 | 变更股数(股) | 买卖方向 |
朱业胜 | 2024-06-06 | 84,000.00 | 买入 |
2024-06-11 | 20,000.00 | 买入 | |
2024-06-21 | 30,000.00 | 买入 | |
2024-07-12 | 200,000.00 | 买入 | |
2024-07-15 | 304,000.00 | 买入 | |
2024-07-16 | 317,000.00 | 买入 | |
吴贤龙 | 2024-05-30 | 7,300.00 | 买入 |
2024-05-31 | 11,400.00 | 买入 | |
2024-06-04 | 123,100.00 | 买入 | |
2024-06-05 | 287,000.00 | 买入 | |
2024-06-06 | 272,400.00 | 买入 | |
2024-06-06 | -428,800.00 | 卖出 | |
2024-06-11 | -272,400.00 | 卖出 |
经公司核查,朱业胜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以及维护股东利益和增强投资者信心,计划自2024年2月7日起6个月内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不低于100万股(含本数)且不高于200万股(含本数)。2024年2月8日起至2024年7月17日,朱业胜先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01.6万股。
朱业胜先生、吴贤龙先生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完全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2024年9月23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的查询结果显示,在自查期间,除以下列示的2名激励对象及亲属有买卖公司股票情形外,其余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 | 变更日期 | 变更股数(股) | 买卖方向 |
张敏 | 子公司总经理 | 2024-06-07 | 2,000.00 | 买入 |
2024-08-16 | -2,000.00 | 卖出 | ||
刘志远 | 核心骨干杜其明配偶 | 2024-04-23 | 1,000.00 | 买入 |
2024-06-06 | 2,000.00 | 买入 | ||
2024-06-14 | 1,500.00 | 买入 | ||
2024-08-07 | 2,000.00 | 买入 | ||
2024-08-16 | -1,000.00 | 卖出 | ||
2024-08-19 | -1,000.00 | 卖出 | ||
2024-08-29 | -2,000.00 | 卖出 |
经公司核查,以上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完全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属于个人投资行为,除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并未获知上市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