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元: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6-05-18  *ST新元(300472)公司公告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5月18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05 月18 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05 月18 日9:15—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才都工业园区科技园路666号临川高新 科技产业园办公楼公司会议室

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舒骋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7 人,代表股份 45,634,8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7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8 人,代表股份16,590,8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74%。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9 人,代表股份29,043,9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51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1 人,代表股 份14,094,7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中小股东4 人,代表股份1,17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7 人,代表股份12,924,7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4.695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 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现场书面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5,473,5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465%;反对8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9%; 弃权7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933,4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56%;反对8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16%;弃权7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28%。

提案2.00 《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5,471,8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428%;反对8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9%; 弃权7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3%。

提案3.00 《关于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5,471,8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428%;反对8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9%; 弃权7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3%。

提案4.00 《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5,471,8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428%;反对5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1%; 弃权10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931,7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35%;反对5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1%;弃权10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13%。

案》

提案5.00 《关于2025 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及资产减值准备和核销资产的议

总表决情况:同意45,471,8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428%;反对8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9%; 弃权7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3%。

提案6.00 《关于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5,471,8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428%;反对8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9%; 弃权7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3%。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7.00 《关于公司董事2025 年度薪酬及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朱业胜、曾维斌、姜承法、宁波世纪万向企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笠萌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4,146,7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8609%;反对8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24%; 弃权7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67%。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8.00 《关于公司与财务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5,546,8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072%;反对8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9%; 弃权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006,7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57%;反对8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16%;弃权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

提案9.00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5,471,9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430%;反对8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9%; 弃权7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931,8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43%;反对8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16%;弃权7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42%。

提案10.00 《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5,473,6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468%;反对8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9%; 弃权7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933,5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63%;反对8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16%;弃权7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21%。

提案11.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5,512,2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313%;反对4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3%; 弃权7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972,1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02%;反对4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77%;弃权7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2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刘春景律师、聂若渐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进 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 东会的法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18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