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尔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473证券简称:德尔股份公告编号:2026-010
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792号),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08,01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1.7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2,699,997.1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6,783,718.95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5,916,278.1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6年2月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众会字(2026)第00903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和独立财务顾问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6年3月2日,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开户主体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 金额(万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 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124904984810008 | 5,488.48 | 爱卓智能科技(常州)有限公司汽车饰件等产品智能化改扩建项目(一期)项目、爱卓 |
| 智能科技(常州)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支付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费用、相关税费等 | ||||
| 爱卓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 | 31050171360000010814 | 2,237.47 | 爱卓智能科技(常州)有限公司汽车饰件等产品智能化改扩建(一期)项目、爱卓智能科技(常州)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 |
| 爱卓智能科技(常州)有限公司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81800188000206903 | 0 | 爱卓智能科技(常州)有限公司汽车饰件等产品智能化改扩建(一期)项目 |
| 爱卓智能科技(常州)有限公司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81800188000206575 | 0 | 爱卓智能科技(常州)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 |
三、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4904984810008,截至2026年2月5日,专户余额为7,725.9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爱卓智能科技(常州)有限公司汽车饰件等产品智能化改扩建项目(一期)项目、爱卓智能科技(常州)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支付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费用、相关税费等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主办人陆郭淳、朱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主办人。丙方更换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9、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及证券期货行业廉洁从业相关监管要求,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7年12月31日解除。
12、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爱卓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甲方一、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账户(以下简称“账户”),账号为31050171360000010814,截至2026年2月10日,账户余额为0万元。该账户仅用于甲方爱卓智能科技(常州)有限公司汽车饰件等产品智能化改扩建(一期)项目、爱卓智能科技(常州)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主办人陆郭淳、朱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账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主办人。丙方更换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账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账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9、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及证券期货行业廉洁从业相关监管要求,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
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7年12月31日解除。
12、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爱卓智能科技(常州)有限公司(甲方一、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账户(以下简称“账户”),账号为81800188000206903,截至2026年2月10日,账户余额为0万元。该账户仅用于甲方爱卓智能科技(常州)有限公司汽车饰件等产品智能化改扩建(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主办人陆郭淳、朱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账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主办人。丙方更换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账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账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9、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及证券期货行业廉洁从业相关监管要求,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
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7年12月31日解除。
12、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爱卓智能科技(常州)有限公司(甲方一、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账户(以下简称“账户”),账号为81800188000206575,截至2026年2月10日,账户余额为0万元。该账户仅用于甲方爱卓智能科技(常州)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主办人陆郭淳、朱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账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主办人。丙方更换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账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账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9、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及证券期货行业廉洁从业相关监管要求,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
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7年12月31日解除。
12、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