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嘉微: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就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授的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的事项。
独立董事:赖湘军、张华、杜四春
2023年5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