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嘉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474 证券简称:景嘉微 公告编号:2024-064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841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共计63,986,969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59.9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33,459,312.79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金额)6,536,203.0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26,923,109.78元。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于2024年10月23日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保荐与承销费后的余额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中瑞诚验字[2024]第40482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管理。
公司、国泰君安分别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长沙景美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国泰君安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锡锦之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国泰君安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账号 | 专户金额 (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河西支行 | 66100078801000001148 | 3,028,902,000.00 | 高性能通用GPU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2 |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新区支行 | 647931778 | 798,643,325.82 | 通用GPU先进架构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3 |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 | 800000100794000006 | 0 | 高性能通用GPU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4 |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科技支行 | 43050178503609888999 | 0 | 高性能通用GPU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5 | 长沙景美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河西支行 | 66100078801500001153 | 0 | 高性能通用GPU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6 | 无锡锦之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新区支行 | 648169127 | 0 | 通用GPU先进架构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希朦、黄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起失效。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长沙景美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无锡锦之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希朦、黄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和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起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