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嘉微:关于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8-28  景嘉微(300474)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474证券简称:景嘉微公告编号:2026-031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共计63,986,969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59.9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33,459,312.79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金额)6,536,203.0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26,923,109.78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4年

日全部到账,并于2024年

日经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中瑞诚验字[2024]第404826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26年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项账户,用于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截至2026年8月27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银行账号专户金额(元)募集资金用途
1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河西支行661000788010000011481,025,541,413.77高性能通用GPU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2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新区支行647931778721,119,353.83通用GPU先进架构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3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800000100794000006716,053,796.54高性能通用GPU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4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科技支行430501785036098889991,016,145,203.98高性能通用GPU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5长沙景美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河西支行661000788015000011531,178,563.48高性能通用GPU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6无锡锦之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新区支行6481691272,271,799.65通用GPU先进架构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7无锡锦之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梅村支行649452238300,100,045.56高性能通用GPU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8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6900018660.00补充流动资金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甲方: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希朦、黄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附件:公告原文